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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长乾与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乾,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925-1号原告:陈长乾,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孙瑞木,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幢504复式。法定代表人:丁肖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见钧、徐倩倩,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长乾与被告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