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恒昌(清远)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昌(清远)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00-3号申请执行人恒昌(清远)纸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源工业开发区内,组织及代码73858693-3。法定代表人黄亚南。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边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119232-1。法定代表人熊耀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0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拍卖行、广东粤钧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华鸿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拍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各一批(不包括存放于该公司厂房楼绣花部内的电脑绣花机12台及办公用品一批)。2015年9月22日,买受人王新平(身份证号:)以40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各一批(不包括存放于该公司厂房楼绣花部内的电脑绣花机12台及办公用品一批)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新平(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存放于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各一批(不包括存放于该公司厂房楼绣花部内的电脑绣花机12台及办公用品一批)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区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