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潘世广与鲁明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世广,鲁明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潘世广。被执行人鲁明汉。潘世广与鲁明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熟虞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鲁明汉给付潘世广劳动报酬95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鲁明汉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鲁明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鲁明汉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鲁明汉无法找到;尚未执行到位9555元,在法院救助2867元后余款668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余款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在法院救助2867元后余款668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6688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建 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 明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