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臧根财、王万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臧根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万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市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臧根财、王万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臧根财、王万松给付工程款1477312元、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费22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40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臧根财、王万松所有的郎溪百金瀚宫洗浴中心财产设备,现双方当事人正地协商处理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臧根财、王万松户籍所在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臧根财、王万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完毕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庆明审 判 员 冯龙宝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洁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