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七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慧琴与李文革、丁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琴,李文革,丁北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162号申请人李慧琴,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文革,男,汉族。被申请人丁北峰,男,汉族。申请人李慧琴与被申请人李文革、丁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文革驾驶登记车主为丁北峰的豫CXXX**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李慧琴已向本院提供周伟念所有的豫CXXX**号奥路卡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慧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文革驾驶登记车主为丁北峰的豫CXXX**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周伟念所有的豫CXXX**号奥路卡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