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任长杰诉反诉被告任友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杰,任友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320-1号反诉原告任长杰,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雪红,系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任友杰,男,汉族,现年53岁。委托代理人冯晓东,系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任长杰诉反诉被告任友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以想和反诉被告再协商处理此事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任长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小龙代理审判员  李喜龙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哈利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