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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廷林与陈瑞中、王昌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林,陈瑞中,王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杨廷林,男,生于1966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居区人,农民。被执行人陈瑞中,男,生于1965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昌兰(陈瑞中之妻),女,生于1967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杨廷林与陈瑞中、王昌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4)大英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廷林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陈瑞中、王昌兰本人,且经查被执行人陈瑞中、王昌兰无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杨廷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瑞中、王昌兰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英县人民法院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杰执行员 张宗建执行员 杨期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