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顾保卫与东海县洪庄镇车站村思德砖瓦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保卫,东海县洪庄镇车站村思德砖瓦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顾保卫,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传龙、戚文学,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洪庄镇车站村思德砖瓦厂。法定代表人郑庆亮,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汉奎,东海县洪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保卫与被告东海县洪庄镇车站村思德砖瓦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顾保卫所诉承担责任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保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