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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委托代理人任秋寒,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魏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0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甲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下半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魏某乙(现已成年)。2013年2月、9月魏某甲曾先后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均撤诉(原审法院已裁定准许)。2014年5月6日,魏某甲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于同年7月判决“驳回魏某甲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春节期间,魏某甲与李某仍象往年一样一起去亲友及原单位领导家拜年;2015年3月17日魏某甲再次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期间,适逢清明节,魏某甲与李某一起为家中逝去的先人祭拜扫墓。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本案魏某甲与李某结婚数十年以来,共同养育婚生女,并将其培养成为优秀的医学人才;魏某甲与李某共同度过了人生的青年、中年,并均已步入老年,相依相伴。现魏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尚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审法院综合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只要双方从家庭的利益出发,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并珍惜以往的夫妻情份,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故现对魏某甲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魏某甲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魏某甲负担(已预交)。上诉人魏某甲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长期不合,勉强凑合过到现在,现上诉人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无夫妻实质的生活,搬出另行居住已两年多,且为了得到一个安详的晚年生活,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因女儿的存在,双方在特定时间内共同活动,并不代表双方仍存在夫妻感情,上诉人早已对夫妻感情绝望,且向原审法院提交过“陈述词”和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据,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陈述和证据置之不理,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准予双方离婚。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是有依据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们十多年都没什么口角,无非是我女儿在上海生孩子的那几年被上诉人帮助女儿去带孩子,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家人也相处融洽,从没有不孝敬他的父母。上诉人虽然四次起诉离婚,但均不是他的本意,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魏某甲向本院提交了泰州市鼓楼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科于2013年8月30日和2015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两份,以证明上诉人夫妻长期分居,上诉人一直住在医院里担任行政值夜班。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两份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明反映的不是事实,虽然上诉人在单位值班,但是他还是回家的。被上诉人李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其自行摘抄的短信内容,被上诉人称系上诉人于2014年4月7日下午2点26分向其发送的,以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上诉人承认136××××1695系其手机号码,但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短信内容不予认可。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于××××年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建立婚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打拼数十载,并共同养育婚生女,直至其成家立业,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来,被上诉人李某因帮助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女儿照顾外孙,夫妻双方聚少离多,难免会产生矛盾与隔阂,但双方在逢年过节期间仍然共同参与拜年、祭拜扫墓等重要家庭活动,魏某甲亦多次在工作之余回家探望外孙等,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现上诉人魏某甲虽多次起诉离婚,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达到准予离婚的情形,并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佐证,但该证明仅能证实上诉人近年来主要在工作单位担任行政值夜班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而且就婚姻家庭生活而言,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在所难免,重要的是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矛盾,相互包容。被上诉人李某照顾外孙难免分散精力,但也应悉心照顾上诉人的日常生活和感受。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彼此数十年的感情,以慎重的态度积极面对今后的生活,重新审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共同为创造一个和谐、安详、幸福的晚年生活而共同努力。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魏某甲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永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