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耿明明、王慧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耿明明,王慧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冯涛,行长。被告耿明明。被告王慧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耿明明、被告王慧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1474.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菲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