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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占金与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文武,张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丛台区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武。委托代理人:刘跃勇,系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金。委托代理人:常志凡。委托代理人:常军。上诉人邯郸市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文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郑文武自2013年1月1日借款后,还款总数额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