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意中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意中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10号原告深圳意中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C(第五工业区)朗山一路意中利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刘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自娴,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一路6号意中利科技园1栋4楼。法定代表人ZENGZHAOHUI。委托代理人刘拓,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意中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闵自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自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厂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为5年,租赁房屋面积为3029.6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40元(人民币,下同),月租金121187.2元,管理费和其他公共费用7044.52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但自2014年6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同年11月开始拖欠水电费。2014年6月,被告要求减少承租房屋面积,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房屋面积为1556.07平方米,月租金62242.8元等。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协商提前终止涉案租赁合同,并签署《〈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书》。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就拖欠的费用签署《还款协议》,被告确认拖欠原告租金及其他费用363414.75元。2015年2月,原告收到被告还款2万元,其他款项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公共费用、水电费)共计343414.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是拖欠了原告的相关款项,已归还两万,确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经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北环路第五工业区六层工业厂房为原告所有,建筑面积17406平方米。2013年7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北环路第五工业区六层工业厂房高新园北区郎山一路6号意中利科技园1号厂房四楼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3029.68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米40元,月租金总额121187.2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甲方交付房屋时,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242374.4元;及其他内容。2014年6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北环路第五工业区六层工业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1556.07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米40元,月租金总额62242.8元,第二年租金按市场价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甲方交付房屋时,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124485.6元;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是乙方结清所有费用,租赁保证金不得抵扣房租和拖欠租金;及其他内容。2014年12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书》,约定:由于乙方经营方面的原因,乙方在2014年7月15日将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一半(四楼南侧)提前退租,目前由于乙方经营方面原因再将承租四楼北侧1556.07平方米决定提前退租;租赁合同书于2014年12月5日终止;2014年12月29日前完成厂房搬迁,结算以实际搬离日为准;在2014年12月15日前乙方需将所欠房租、水电费共计298791.86元付清给甲方,2014年12月的房租和水电费在厂房移交时进行结算。2014年12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截至2014年12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房租和水电费238929.15元(详见附件一《欠款通知书》);乙方分期偿还,2015年1月15日以前还清5万元,2015年1月31日以前还清12万元,2015年2月28日以前还清68929.15元;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按逾期欠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还款,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究全部欠款的法律责任,并且没收房租押金124485.6元。该协议附件一《厂房欠款通知书》载明:欠款合计363414.75元,2015年2月28日以前还款可以押金抵扣124485.6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款项2万元。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二份、《〈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共计343414.75元,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意中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等共计343414.75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海婷人民陪审员 张 和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书记员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