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一次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林西县林西镇南街。法定代表人:李希坤,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冬梅,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孙冬梅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冬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冬梅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东街海川商业园B3-7号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以评估价格拍卖孙冬梅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东街海川商业园B3-7号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