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秦丽鸣与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鸣,陈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秦丽鸣。委托代理人陆军。委托代理人程栋炜。被告陈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丽鸣与被告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丽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丽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丽鸣撤回对被告陈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00元,由原告秦丽鸣负担。审 判 长 张广兄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