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舒克申、舒斌 与被执行人王怀伟、盖州市宏驰物流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克申,舒斌,王怀伟,盖州市宏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舒克申,男,1947年生申请执行人舒斌,男,生于1973年生被执行人王怀伟,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盖州市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艺生,任经理所在地:盖州市小万鹏乡杨树房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怀伟、盖州市宏驰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1.81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舒克申、舒斌与被执行人王怀伟、盖州市宏驰物流有限公司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 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