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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梁丽与哈尔滨市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哈尔滨市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6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梁丽,女,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赔偿款3971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3000元、执行费557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收入户,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