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华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华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07号原告建德市华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梅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瑶。被告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华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支付案涉咨询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华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元,由原告建德市华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