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长松与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75号原告钱长松。被告XX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长松与被告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长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长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长松负担。审 判 员 沈松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