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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行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管开山与固镇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开山,固镇县民政局,王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行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开山,男,1979年2月10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毕,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郭曹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军,固镇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原审第三人:王燕芳,女,1979年3月15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开山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民政局、第三人王燕芳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管开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管开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二、准许管开山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管开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匡 伟审 判 员  姚利华代理审判员  梅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峰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予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