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四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明杰与刘坤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坤,吴明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杰。上诉人刘坤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坤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吴明杰负担250元,刘坤负担2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坤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