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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四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明杰与刘坤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坤,吴明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杰。上诉人刘坤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坤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吴明杰负担250元,刘坤负担2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坤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