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5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215号原告陈某甲,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某乙,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成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