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宛城区三昌汽车维护厂与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南阳市公安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城区三昌汽车维护厂,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南阳市公安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宛城区三昌汽车维护厂经营者张伟地址南阳市仲景北路委托代理人王明星。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法定代表人侯大同任局长职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海军任局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宛城区三昌汽车维护厂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南阳市公安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宛城区三昌汽车维护厂负担347元。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