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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建焕与黄建民、陈爱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建焕,黄建民,陈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谢建焕。被执行人:黄建民。被执行人:陈爱云。申请执行人谢建焕与被执行人黄建民、陈爱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空余姚市凤山街道丹凤新村40幢101室的房屋并返还申请人,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陈爱云年事已高,强制腾空存在较大难度,现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4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