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督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延与魏天顺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督字第19-1号申请人刘延,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都市花园17号楼。被申请人魏天顺,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阳光公寓最北侧楼顶楼电梯正对面。申请人刘延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锡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现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地址,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锡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贾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