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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后民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好斯白拉诉阿古拉镇政府餐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好斯白拉,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后民初字第3658号原告好斯白拉,男,1976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包文学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额都布和,男,50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好斯白拉诉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斯白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额都布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好斯白拉诉称,1999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在我经营的饭店吃饭,共消费146979.00元,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餐饮费146979.00元。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答辩称,原告好斯白拉所诉数额不符,我方共欠117870.00元,我方想分期分批给付。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吃饭,共消费117870.00元,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餐饮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签名的欠据7枚及原被告当庭相关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好斯白拉与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与原告之间饮合同成立,被告拒不给付餐饮费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餐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给付原告好斯白拉餐饮费117870.00元。案件受理费3474.4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37.24元,由被告科左后旗阿古拉镇政府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天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