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延晓明与被告何志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晓明,何志飞,刘焕芳,张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445号原告延晓明。被告何志飞。被告刘焕芳。被告张东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晓明与被告何志飞、刘焕芳、张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延晓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晓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延晓明。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