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诉被告梁树高、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梁树高,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黄明。被告梁树高。被告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福乐苑。法定代表人梁树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诉被告梁树高、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树高、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树高、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7238元,由原告黄明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