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怀增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增,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刘怀增,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波,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增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敬波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邵小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