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景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景波、孙卫东、孙学龙、谭春梅、周立国、周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景波、孙卫东、孙学龙、谭春梅、周立国、周立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审结。该案(2014)垦胜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景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胜坨支行62284813422775*****号账户上的存款2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卫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