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吴传霞与孔凡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传霞与被执行人孔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凡华(公民身份号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孔凡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