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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岳乾洪与周家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乾洪,周家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岳乾洪。被执行人周家世。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岳乾洪申请执行周家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乾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周家世向申请执行人岳乾洪偿还欠款1200000元。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经查,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刑事案件尚未判决,本案咱不能处置被执行财产,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家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20000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鹏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