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与李伟光、王玉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李伟光,王玉丽,李跃刚,潘书新,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7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薛清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伟光。被执行人王玉丽。被执行人李跃刚。被执行人潘书新。被执行人刘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光、王玉丽、李跃刚、潘书新、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执行人民币587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35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