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月叶、吕燕群与吕燕群、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3685号原告:胡月叶。被告:吕燕群。被告:陈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月叶与被告吕燕群、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月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