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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邢家保与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家保,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646号原告:邢家保。被告: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岳彩,总经理。原告邢家福与被告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3540万元,年息为15%,原告支付73540万元借款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2015年3月6日,被告负责人王丽梅将年利息改为20%。2015年7月底,被告销售的车辆全部搬空。被告的负责人也无法联系。为此,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54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因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已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如被告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告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家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文清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