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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983号原告慕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慕某负担。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