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983号原告慕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慕某负担。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