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4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宝臣与被告张家明、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宝臣,张家明,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725号原告沈宝臣,女。被告张家明,男。被告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良,系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代表人王波,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沈宝臣与被告张家明、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雨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