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196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9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樊某某(又名凡某某),女,生于1969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自行协商一致,同意通过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瑾代理审判员 谢 鹏人民陪审员 邓思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