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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明华与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华,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华。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16)后大浜*号。经营者黄健。宋明华与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明华支付工资人民币6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负担。因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履行3068元,对余款3117元,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承诺于2016年1月31日前履行,申请执行人宋明华表示同意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剩余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皆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