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沃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仓,深圳市沃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25号原告任满仓,男。被告深圳市沃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在。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满仓与被告深圳市沃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满仓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满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满仓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少娜(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