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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成文清与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文清,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成文清。委托代理人吴勇巍,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元通集镇,(。法定代表人宣伟根。委托代理人于志坚、杨武,均系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文清与被告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文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文清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已由成文清预交),由成文清负担。审 判 长  陈津波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