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东、王军等与王栋、荣成圣鹏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170号原告王东。原告王军。原告唐玉佩。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潘鲁军,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栋(曾用名王忠峻)。被告荣成圣鹏机械有限公司。原告王东、王军、唐玉佩与被告王栋、荣成圣鹏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鲁军,被告王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成圣鹏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王军、唐玉佩诉称,原告唐玉佩系被继承人王家奎之妻,原告王东、王军系被继承人王家奎之子。被继承人王家奎父母早已亡故。2012年5月9日,二被告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与被继承人王家奎签订了融资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被继承人借款,以一万元为单位,固定期限为一年,年息1500元整,以后借款均按此协议的期限、利率为标准。后被告分五次,累计向王家奎借款9万元。2015年7月3日,被继承人王家奎死亡。因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付清借款90000元、利息25500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栋辩称,欠原告借款90000元、利息25500元属实,但无款偿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荣成圣鹏机械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唐玉佩系被继承人王家奎之妻,原告王东、王军系被继承人王家奎之子,被继承人王家奎父母早年亡故。2012年5月9日,二被告因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与王家奎签订了融资协议书一份,约定王家奎向被告提供借款,以一万元为单位,固定期限为一年,年息1500元整,以后借款均按此协议的期限、利率为标准。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借款1万元、2013年4月14日借款1万元、2013年5月19日借款3万元、2013年6月1日借款2万元、2013年6月16日借款2万元,累计借款9万元,由二被告出具借条五张,并分别签名、盖章证明。2015年7月3日,王家奎死亡。因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90000元、利息225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融资协议书、借条等有关材料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二被告欠王家奎借款90000元、利息2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原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上述债权。故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90000元、利息255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栋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原告借款,理由不当,不予支持。被告荣成圣鹏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栋、荣成圣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王东、王军、唐玉佩借款90000元、利息2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