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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海兵,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