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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群友申请执行张春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刘群友,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春龙(又名张龙),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群友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春龙赔偿申请执行人刘群友人民币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负担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春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春龙与申请执行人刘群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春龙于2015年9月28日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群友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群友人民币5175元;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群友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张春龙负担。故该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4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