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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绵阳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钟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钟佳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9号原告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24号。法定代表人陈碧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波,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佳琼,女,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审理的原告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