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莫香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梅,莫香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93号原告张红梅。被告莫香连。担保人何天杰,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老街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90716803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梅与被告莫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梅向本院提出财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莫香连所有的位于樊城区鹿角们街74号1幢建筑面积为750.41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担保人何天杰自愿用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街西村3组建筑面积为231.09平方米二层楼房(房屋产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莫香连所有的位于位于樊城区鹿角们街74号1幢建筑面积为750.41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二、查封担保人何天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街西村3组建筑面积为231.0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房屋产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被告莫香连房屋的期限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查封担保人何天杰房屋的期限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暂由财产所有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出租、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