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德运诉聂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运,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金玉,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诉人杨德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德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上诉人聂金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杨德运、聂金玉对买卖的水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杨德运称双方共同封存的检材,并提供了水泥的鉴定报告,证实水泥存在质量问题。但聂金玉称其未与杨德运共同封存鉴定的检材,检材存在问题,鉴定结论不应采用。聂金玉原审庭审认可杨德运曾向其反映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并协商共同鉴定事宜。杨德运又称其还保存有水泥,可以再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应对水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