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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梧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大厦四楼401房。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云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银周,该公司员工。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岑溪市商贸城一幢二楼西段。经营者黎惠鑫。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银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惠鑫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本色”及“Truecolor”商标的权利人,“本色”及“Truecolor”商标分别于2001年10月7日、2003年4月21日、2005年6月21日和2005年10月21日相继注册在第41类、第42类、第43类演出、提供娱乐场所、娱乐、酒吧、咖啡馆、餐厅等服务项目上,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034330号、第164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原告自1999年持续使用本色注册商标至今,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本色酒吧,在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岑溪市商贸城一幢二楼西段开办的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本色”或“TrueColo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酒吧门头、广告牌、宣传灯箱等处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开设的上述酒吧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开设多年的酒吧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商誉和经济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本色”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梧州日报》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费用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拟证明原告是“本色”系列商标所有权人;证据2、被告门店侵权相片,拟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证据3、调查取证费用票据,拟证明原告在取证及起诉过程中产生了合理费用;证据4、本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费收据(深圳福田店、广州店、成都店),拟证明使用原告注册商标需要授权及支付一定费用;证据5、本色影响力光盘,拟证明原告具有广泛影响力;证据6、原告打假成果光盘“泉州电视台:同名惹来的官司”,拟证明原告具有广泛影响力;证据7、报纸报道的本色品牌影响力资料;证据8、原告部分分店外观装潢及内部物品照片;证据9、网络报道的原告本色影响力资料;证据10、原告部分分店营业执照;证据11、原告及分店所获部分荣誉,证据7至11拟证明原告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证据12、被告网络及微信侵权照片、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2015)深福证字第17490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进行侵权;证据13、全国部分工商部门答复意见书及侵权认定(中山、东莞、鞍山),拟证明全国工商部门对原告商标的认可和保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具体包括表演场地出租、演出、提供娱乐场所、娱乐等;第1647674号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图形”的注册人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具体包括酒吧、餐厅等;第3561241号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TRUECOLOUR”的注册人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具体包括酒吧、茶馆、咖啡馆等;第3633462号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TrueCOLOR”的注册人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具体包括酒吧、餐厅等。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是个体工商户,登记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经营者为黎惠鑫,经营地址位于岑溪市商贸城一幢二楼西段,经营范围为卡拉OK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显示,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在外墙上的招牌以“本色时尚+TrueCOLOR”自称、在门面装饰上以“本色酒吧+TrueCOLOR”装饰、在宣传广告上则注明“本色酒吧+TrueCOLOR”且凸显了“本色”、在招聘广告上以“本色酒吧”自称。被告使用的“本色”、“本色酒吧”、“TrueCOLOR”等文字、英文和图形,与原告商标中的中文部分“本色”文字、读音相同,与英文部分“TrueCOLOR”相同,图像与原告注册商标上的图形高度相似。原告提交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2015)深福证字第17490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6与29日,原告的维权人员葛丹在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的公证员李子耀及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柯北梅的监督下,由葛丹操作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的计算机,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sogou.com进入http://www.sogou.com网站,然后点击页面“微信”,显示网页内容,并在搜索栏内搜索“岑溪本色酒吧”,显示“岑溪本色酒吧,十五的月亮十六圆,今晚继续……,活动一岑溪本色酒吧冬至狂欢夜Party,怒领iPhone6……、新活动岑溪冬至狂欢夜怒领iPhone6,本色酒吧来一发等搜索结果,再点击“活动一岑溪本色酒吧冬至狂欢夜Party,怒领iPhone6……”,显示的网页内容为“点击箭头处蓝色公众号名称,快来关注我吧…掌上岑溪,专注岑城本地精彩生活”“TRUECOLORMUSICCLUB本色微信号:×××夜.品质订座热线:0774-8333335地址:中国广西岑溪市商贸城西段二楼”。原告为本案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支付许可费收据、媒体相关报道、侵权照片、公证书、调查取证的票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第1647674号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本色酒吧+TrueColourClub+图形”、第3561241号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TRUECOLOUR”、第3633462号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TrueCOLOR”商标的注册人或受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金樽慢摇俱乐部的经营范围为卡拉OK娱乐服务等,与原告从事的行业相同,而原告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被告应当知晓原告的企业名称、商誉等情况。金樽慢摇俱乐部虽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其在外墙上的招牌以“本色时尚+TrueCOLOR”自称、在门面装饰上以“本色酒吧+TrueCOLOR”装饰、在宣传广告上则注明“本色酒吧+TrueCOLOR”且凸显了“本色”、在招聘广告上以“本色酒吧”自称,在微信上也使用了“TRUECOLORMUSICCLUB本色”进行网络宣传。被告使用的“本色”、“本色酒吧”、“TrueCOLOR”等文字、英文和图形,与原告商标中的中文部分“本色”文字、读音相同,与英文部分“TrueCOLOR”相同,图像与原告注册商标上的图形高度相似,使相关公众对其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相关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被告经营的规模及所处位置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营时间及原告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商誉受到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在《梧州日报》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第3034330号、第164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在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由被告岑溪市金樽慢摇俱乐部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朱卓慧审判员  张献民审判员  覃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育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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