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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霞,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1209号原告张海霞。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春岭委托代理人冯春林,系被告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霞诉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海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张海霞承担,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徐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