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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监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纪凤恩与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凤恩,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监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纪凤恩,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望台镇。委托代理人喻蜀吉,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旸,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冯潮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纪凤恩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355号。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纪凤恩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苟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