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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正洪与汪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洪,汪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陈正洪。委托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洪与被告汪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原告已经预交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锦武审 判 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森林 来自: